严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宁静,“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集会、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集会、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推行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划定,现就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划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剖析等信息网络接入、盘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公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宁静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使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划定的“羁系部门责令接纳纠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负担信息网络宁静羁系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接纳纠正措施。
认定“经羁系部门责令接纳纠正措施而拒不纠正”,应当综合思量羁系部门责令纠正是否具有执法、行政法例依据,纠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根据要求接纳纠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举行判断。第三条 拒不推行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流传”:(一)致使流传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流传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流传违法信息,数量虽未到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尺度,可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到达有关数量尺度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流传违法信息的;(五)致使使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流传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到达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流传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推行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造成严重结果”:(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产业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载、康健生理信息、生意业务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产业宁静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划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四)数量虽未到达第一项至第三项划定尺度,可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到达有关数量尺度的;(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结果的;(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八)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第五条 拒不推行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致使影响治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行贿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法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推行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划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怖运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行贿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的情形。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划定的“违法犯罪”,包罗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划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运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用于实施诈骗、教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运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使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会见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会见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公布信息”。第十条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划定的“情节严重”:(一)冒充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网站,数量到达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到达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通讯群组,数量到达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到达一千以上的;(四)公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运动公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到达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使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到达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流传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危害盘算机信息系统宁静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资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可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羁系部门见告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推行法定治理职责的;(三)生意业务价钱或者方式显着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法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资助的;(五)频繁接纳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羁系或者规避观察的;(六)为他人逃避羁系或者规避观察提供技术支持、资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划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工具提供资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危害盘算机信息系统宁静受过行政处罚,又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的;(六)被资助工具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结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划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资助工具是否到达犯罪的水平,但相关数额总计到达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划定尺度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结果的,应当以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资助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到达刑事责任年事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罪的认定。第十四条 单元实施本解释划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划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治罪处罚,并对单元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思量社会危害水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推行信息网络宁静治理义务、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助信息网络犯罪运动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置惩罚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盘算。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划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凭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克制;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凭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克制令。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划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思量犯罪的危害水平、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泉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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